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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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函[2003]1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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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2003-11-27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省级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2户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其所属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应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年终由省级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出现差额的可据实税前补扣,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统一作纳税调整。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各级成员企业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超过规定标准又未作纳税调整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就地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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