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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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发[1997]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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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05-15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是自制还是购进,也不论是否缴纳增值税,其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二、纳税人承包工程建设,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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