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云地税发[1997]372号 |
|
颁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11-27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通知规定对经营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应纳营业税及时足额入库。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