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五部委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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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族联发[2002]28号
颁布: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12-25
 

  各地州市民委(民宗局)、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定点生产企业切实做好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附件: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