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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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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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29 |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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