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财关税〔2008〕35号 |
|
颁布:财政部 2008-04-08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