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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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102号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