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藏财综字[2003]54号 |
|
颁布: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3-09-09 |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九月九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