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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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国税函[2003]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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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10-28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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