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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集团(供销集团)如何纳税问题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新地税二字[1994]043号
颁布: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8-04-26
除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外,各地区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代销集团),均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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