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津地税地[2006]6号 |
|
颁布:天津市地税局 2006-01-24 |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且通过会计资料准确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免税规定的,不考虑房屋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