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交通局关于对成温邛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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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发[1996]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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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交通局 1996-10-28 |
为贯彻落实有关路、桥收取通行费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法规政策,同时从成温邛公路集资额大,还本付息任务繁重等实际情况出发,经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交通局协商,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成温邛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成温邛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处理。其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沿线五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组织征收入库。市交通局将通行费收入的分配情况按时抄送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同时,成温邛公路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应由沿线五区(市)、县政府专项安排,予以返还,用于该公路的还款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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