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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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发[1996]248号
颁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6-10-03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4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要注意进一步加强农村税收特别是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生猪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对发现违反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农民收取生猪“空头税”的,要如实清理退还。

  二、各地要把农村税收执法检查作为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结合其它税收检查工作,每年在适当时候组织进行农村税收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