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税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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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1997]274号
颁布:四川省国税局 1997-12-10
 

  一、对这批企业中减少棉花进口而改用新疆棉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办理。

  二、这批企业是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过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棉花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纺织品(含服装下同)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这些企业在与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签订新疆棉购销合同后,需及时上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各企业以往进料加工项下实际进口棉花情况,合同纺织总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将执行数量下达有关部门,税务部门将以此作为实行零税率的依据。

  (川国税函[1997]274号;1997年12月10日)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四川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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