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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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明电[1997]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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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7-12-16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地应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落实责任,将文化事业建设费视同税种来征收管理。个别尚未开征的地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行动,按总局要求将以前月份应纳费款补征入库;收入缓慢的地区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想办法,添措施,务必在本月底有较大进展,做到及时足额征集入库。省局拟将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对各级目标考核范围。
请各地将贯彻总局明传电报执行情况于12月25日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地税局,以便我们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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