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川地税函发[1996]234号
颁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6-09-27
 

    一、关于地方农垦企业的概念问题。地方农垦企业系指由农场独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二、关于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的事业单位征缓企业所得税问题。

  1.凡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