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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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进[20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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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8-02-13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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