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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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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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04-2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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