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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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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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财政部 2000-01-01 |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能否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请示》(财驻豫监[19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但经过加工的废旧物资(不包括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用废旧塑料经电动加热、溶化、挤出成条、切粒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塑料粒子,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不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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