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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国税发[2000]051号
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0-01-01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提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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