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律师网首页
>
增值税
>
法规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财税[2001]064号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4-17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
】
添加到百度搜藏
收藏到QQ书签
添加到雅虎收藏
+
首页
博客
社区
读书
专栏
专题
税搜
登录
|
注册
|
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