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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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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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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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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