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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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7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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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6-08-15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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