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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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6]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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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09-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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