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滩电站送出工程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财税[2001]23号 |
|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03-06 |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二滩电站送出工程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四川省电力公司通过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二滩电站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四川省电力公司要分别核算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二滩电站电力产品和其他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提供具体详细有关资料。不能分别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二、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2001年3月6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