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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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87号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2-13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