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分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级别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中编办[1993]75号 |
|
颁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1993-12-1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地方分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级别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的机构级别与同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的机构级别为正厅级。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政府的机构,其设置形式及其级别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