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九五”后三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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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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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03-13 |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在2000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办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税字[1996]9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略)
2、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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