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紧急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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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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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31 |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该文已以粤财法[2004]19号转发)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2004年度给予减半征收。
二、请各市地方税务局统计2004年度减半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户数及税额,于2004年底前报省地税局,抄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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