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财税字[1993]第014号 |
|
颁布:财政部 1993-05-1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