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财税[2006]63号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5-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