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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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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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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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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