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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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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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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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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