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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财税字[1995]058号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07-27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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