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小型商业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财税营字[1987]37号 |
|
颁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07-13 |
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小型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由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新的经营方式。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支持商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根据今年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小型商业企业取得的租赁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