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财税字[1994]016号 |
|
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04-12 |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