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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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8]12号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2-25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