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国税函[2004]1248号 |
|
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11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全包2#红前门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津国税流[2004]29号)和《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千禧恒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津国税流[2004]3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天津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天津卷烟厂 全包2#红前门 25×(64+20)全包装 17.24
天津卷烟厂 千禧恒大 25×(64+20)硬盒翻盖 28.96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