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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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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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11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85号)和《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北京卷烟厂 特制长嘴红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76.56
12mg中南海 25×(64+20)硬盒翻盖 24.75
醇北京 25×(64+20)硬盒翻盖 21.46
软北京 25×(64+20)全包装 17.38
金装8mg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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