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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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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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4-09-03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8号、9号、18号、78号、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红) 25×(62+22)硬盒翻盖 25.81
成都卷烟厂 五牛(天地蓝) 25×(62+22)硬盒翻盖 30.90
西昌卷烟厂 神驹(黄) 25×(62+20)硬盒翻盖 34.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开心红) 25×(62+20)硬盒翻盖 30.59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自然金) 25×(62+20)硬盒翻盖 28.03
绵阳卷烟厂 富苑 25×(62+20)硬盒翻盖 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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