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国税函[2006]1183号
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6-12-0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