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国税函[2007]1071号
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7-11-0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