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财税[2004]111号 |
|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7-05 |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 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 ) 生产的风神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II) 》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在 2003 年 2 月 23 日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销售的风神牌 EQ7202(SUNNY2.0)(AT) 型和 EQ7202(SUNNY2.0)(MT) 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