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国税函发[1991]726号 |
|
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1991-06-03 |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5月9日大税外字(1991)184号《关于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