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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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96号
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0-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