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财税外字[1987]第132号
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05-25
 

重庆市税务局:

  重税外发[1987]26号请示收悉。关于对补偿贸易涉及对专有技术使用补偿的征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设备价款,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用产品补偿的,可以对外商取得的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是一部分用现汇支付,一部分用产品偿还,其支付的现汇不足以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