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XXXX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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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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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1995-01-25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国税函发[1994]19号《关于磁卡制作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x x x x公司经营磁卡业务如何计征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管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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