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颁布: 2004-04-15 |
(1997年3月11日 国税函[1997]139号)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