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国税函[2002]403号
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2002-05-13
 

各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4月16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突尼斯财政部部长陶菲克。巴卡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突尼斯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