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长青国际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对本法条文有所疑问,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7282/58697292
|
颁布: 2002-11-07 |
国税函发[1993]686号
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局函[1993]500号《关于美国长青国际航空公司开航纽约—北京—上海货运航班的通知》复印你局,请按照中、美两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签订的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对美国长青国际航空公司经营货运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工商统一税及企业所得税。
1993年5月10日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雅虎收藏
